反訴的提出,其條件除與本訴的要求一致外,還需要其他條件:(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6)提起的期限:舉證期限屆滿前。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 訴的合併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