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的程序

1、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

法院執行的程序

2、法院受理後,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要求被執行人限期自覺履行,也可以直接採取執行措施。

3、被執行人未履行的,由法院依法採取執行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等措施,並可由法院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

4、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可由法院中止或終結執行。

5、執行完畢後,由法院辦理結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