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人民法院是我國人民法院系統的組成部分,它和各級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國家的審判權。但專門人民法院在我國人民法院系統中又具有特殊性,即專門人民法院是在特定部門或對特定案件設立的審判機關,而不是按行政區域設立的審判機關。對專門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分爲:(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三)專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