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保全執行最新規定有哪些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長,將存款凍結期限從六個月修訂爲一年,將動產查封、扣押期限從一年修訂爲二年,將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從二年修訂爲三年,與審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續行保全期限不得超過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規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與續行保全期限的規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執法尺度的不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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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