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追加被執行人的規定有哪些

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公民的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爲被執行人,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又無遺囑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遺產。
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蹤,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該公民的財產代管人爲被執行人,在代管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作爲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合併而終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的法人、其他組織爲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二條:作爲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分立後新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爲被執行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被執行人在分立前與申請執行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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