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屬於不能分攤的公共面積,其產權應屬建築物內參與分攤該公共面積的所有業主共同擁有,由房屋物業管理部門統一管理,不允許銷售、抵押。在建築報建和預售審批時已批准可以單獨銷售的地下室、停車場及車位可以銷售、抵押。【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