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個人所得稅退稅政策規定是什麼?

一、企業個人所得稅退稅政策規定是什麼?

企業個人所得稅退稅政策規定是什麼?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上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規定:“年度彙算的退稅、補稅

1、納稅人申請年度彙算退稅,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開設的符合條件的銀行帳戶。稅務機關按規定審覈後,按照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在本公告第九條確定的接受年度彙算申報的稅務機關所在地(即彙算清繳地)就地辦理稅款退庫。納稅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銀行帳戶,或者提供的資訊資料有誤的,稅務機關將通知納稅人更正,納稅人按要求更正後依法辦理退稅。

2、爲方便納稅人獲取退稅,納稅人上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且已預繳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在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軟件)提供便捷退稅功能,納稅人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1日期間,透過簡易申報表辦理年度彙算退稅。

3、納稅人辦理年度彙算補稅的,可以透過網上銀行、銀行櫃檯、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方式繳納。

二、關於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彙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資訊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彙算清繳。

第十二條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彙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第十三條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稅款。

在我們國家個人所得稅再進行繳納的時候,如果存在着重複徵稅的情況,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並且我們國家關於企業個人所得稅退稅的政策也是就明確的規定的,可以依據政策來進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