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

用人單位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
律師解析:《用人單位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明確收款憑證、內部憑證、分割單等也可以作爲稅前扣除憑證,將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
《用人單位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在稅前扣除憑證的種類、填寫內容、取得時間、補開、換開要求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有利於用人單位加強自身財務管理和內控管理,減少稅收風險。
針對用人單位未取得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外部憑證的情形,《用人單位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規定了補救措施,保障了納稅人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用人單位所得稅法》第五條用人單位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用人單位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用人單位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用人單位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用人單位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用人單位在報送用人單位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