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征收的稅收滯納罰金是什麼

一、稅務機關征收的稅收滯納罰金是什麼?

稅務機關征收的稅收滯納罰金是什麼

1、稅款滯納金是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不及時履行納稅義務而產生的連帶義務。

2、有以下六種行爲是需要徵收滯納金的:

未按規定繳納稅款;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導致少繳稅款、偷稅、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欠稅;抗稅。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滯納金的特徵有哪些?

1、適用於負有金錢給付義務。

2、義務人超過規定期限不履行義務。

3、可以反覆爲之,具體表現爲按日加收。如按照稅法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對不按規定期限交納稅款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拖欠稅款,依法按日加徵一定比例的罰金。

三、罰金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一)罰金與沒收財產一樣,都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採取的強制性財產懲罰措施。

(二)按照我國刑法“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罰金同沒收財產一樣,也只能執行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不能執行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後有的財產。

(三)罰金的範圍只能是強制犯罪分子繳納個人所有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如果沒有錢款,可以對其擁有的合法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拍賣措施,用變賣、拍賣的錢款折抵罰金。

(四)罰金的繳納是在法院的判決生效之後,涉及的是刑罰的執行問題。

稅務滯納金是按照當事人應交稅款的萬分之五徵收的,一直徵收到當事人按時交了稅款以後,不過,稅務機關發現有拖欠稅款的這種行爲的話,也會及時責令當事人交納稅款,情節嚴重的偷漏稅行爲可能構成逃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