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滯納金訴訟規定是什麼?

一、稅收滯納金訴訟規定是什麼?

稅收滯納金訴訟規定是什麼?

稅收滯納金訴訟規定是在提出行政複議之後,再進行行政訴訟。稅收強制執行不可直接申請訴訟,因爲這類型的案件是屬於行政複議前置的案件,所以不能夠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稅收行政訴訟履行判決是能申請強制執行,納稅人或者其他稅務當事人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稅務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稅務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稅務機關的帳戶內劃撥;

2、在規定期限內不執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稅務機關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3、向該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5、納稅人或者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在法定期間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二、稅務行政訴訟參加人有哪些

稅務行政訴訟參加人:

原告

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被告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利益的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爲的,作出原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爲的,複議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爲的,作出原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爲的,複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爲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爲,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代理人

沒有訴訟行爲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爲訴訟。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託爲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的律師,可以依照規定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證據。對涉及國家祕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保密。經人民法院許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本案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祕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在當代的社會,只要是涉及到稅務方面的一些具體的行政行爲有糾紛的情況之下,那麼就透過行政複議的方式來進行解決行政複議之後不滿意再透過行政訴訟方式來進行解決,並且在這個過程當中由原告被告還有代理人蔘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