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收稅收滯納金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按相關規定,對稅務機關加收的滯納金必須先行復議再提起行政訴訟。

加收稅收滯納金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相關規定《稅務行政複議規則》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對本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複議。

第十四條行政複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爲不服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

(一)徵稅行爲,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對象、徵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爲,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爲等。

(二)行政許可、行政的審批行爲。

(三)發票管理行爲,包括髮售、收繳的管理行爲等。

(四)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五)行政處罰行爲: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爲:

1.頒發稅務登記;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爲。

(七)資格認定行爲。

(八)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爲。

(九)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爲。

(十)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爲。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爲。

(十二)其他具體行政行爲。

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於我國的稅務的繳納的規定是十分的嚴格的,此時我們在繳納稅務的時候應當注意相關的政策的變化以及程序的規定等,此時也是爲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納稅權益,依法納稅是我國每一個公民的義務,我們作爲合法的公民應當及時的繳納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