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稅收滯納金在訴訟時可以要求減少嗎?

一、不服稅收滯納金在訴訟時可以要求減少嗎?

不服稅收滯納金在訴訟時可以要求減少嗎?

不服稅收滯納金在訴訟時可以要求減少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

第八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採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由上述規定可知,應先執行稅務機關的決定,然後再提起訴訟。如因不服決定就不交款,最終判決不利時會計算滯納金的。

二、稅收滯納金怎麼算?

(一)一般稅款

稅款滯納金是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不及時履行納稅義務而產生的連帶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與之相對應的是多繳稅款利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二)未按期預繳稅款

根據舊《徵管法》第二十條及《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納稅人未按規定的繳庫期限預繳所得稅的,應視同滯納行爲處理,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同時按規定加收滯納金。作爲國家稅收行政主管部門的國家稅務總局根據法律賦予的權限,有權對有關預繳稅款的稅務處理問題制定解釋性檔案,而且這個規定與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企業所得稅法》並不牴觸,其合法性應是不容置疑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稅收滯納金是由納稅人來進行支付,如果不服滯納金過多,那麼是可以先提出行政複議,如果對行政複議不服的,那麼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理由,但在複議之前也需要先把帶納金繳納完纔可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