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司偷稅漏稅的處罰:
1、由稅務部門追繳公司未繳的稅款,並處未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2、如果構成犯罪的,對公司處罰金;
3、如果公司偷稅漏稅數額較大的,對公司直接責任人員或管理人員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
4、如果公司偷稅漏稅數額巨大,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對公司直接責任人員或管理人員判處三至七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爲,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爲,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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