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稅收計算不服的行政訴訟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嗎

對稅收計算不服的行政訴訟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嗎?

對稅收計算不服的行政訴訟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嗎

是的。對稅務機關的徵稅行爲不服的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

《稅收徵管法》對稅務機關的徵稅行爲不服的納稅爭議行爲設定了行政複議前置程序,對稅務機關的行政複議不服的,纔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主要是爲了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稅收徵管法》

第八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徵、停徵、多徵、少徵、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覈定。

第三十一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三十四條,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對於稅務機關的行爲有異議的,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來選擇行政複議和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利益,但是對於不能抵扣的稅款、不能減免的稅款必須先經過行政複議的程序,不得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