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偷稅漏稅部門是哪個

一、管理偷稅漏稅部門是哪個

管理偷稅漏稅部門是哪個

稅務機關

1、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舉報中心舉報。由於國稅地稅管轄範圍不一致,要注意弄清楚舉報內容涉及的稅款屬於哪個稅務機關管轄。舉報中心舉報的範圍是: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和虛開、僞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票,以及其他稅務違法行爲。

2、舉報可以採用書信、口頭、電話或者舉報人認爲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3、實名舉報和匿名舉報可,但實名舉報纔有獎勵。舉報人不願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願公開舉報行爲的,應當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勵舉報人儘可能提供被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和稅務違法事實證據。涉稅舉報要提供的證據,應當越詳細越好,包括賬冊憑證合同協議發票收據等等等等,原件複印件均可。

二、偷稅罪的犯罪構成

1、偷稅罪的犯罪主體。犯罪主體是指實施了犯罪行爲,依法應當對自己的行爲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單位。偷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第4條規定,納稅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扣繳義務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在法律上不負有納稅義務或者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成爲偷稅罪的主體。對於無證經營的行爲人,公安部在徵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見後已有明確批覆:可成爲偷稅主體(參見《公安部關於無證經營的行爲人能否成爲偷稅罪主體問題的批覆》)。也就是說,無證經營的行爲人,如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其行爲觸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也能成爲偷稅罪的主體。非納稅人和非扣繳義務人雖然不能成爲偷稅罪的主體,但可以成爲偷稅罪的共犯。

另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稅務人員與納稅人內外勾結共同實施偷稅,稅務人員也可以構成偷稅罪的共犯。同時我們應當注意,偷稅罪犯罪主體的自然人,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並實施了偷稅犯罪行爲的自然人。因爲在實際工作中,存在未成年納稅人偷稅的案例,且其性質、情節完全符合偷稅罪的其它三個構成要件,但因其不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能對其定罪量刑。這一點是我們應當特別注意的。

2、偷稅罪的犯罪主觀方面。犯罪主觀方面是指刑法規定的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爲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偷稅罪的犯罪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逃避納稅義務和非法獲利爲目的。所謂直接故意,是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違反稅收法律、法規,逃避繳納稅款義務的行爲,其結果會使國家稅收受到影響,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不具有這種主觀上的直接故意和非法獲利的目的,比如過失行爲,則不構成偷稅罪。認定行爲人有無偷稅的故意,主要從行爲人的主觀條件、業務水平和行爲時的具體情況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

在我國依法納稅是每一個公民都需要做到的偷稅漏稅的行爲損害的是國家的財產,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發現有偷稅漏稅的行爲,可以依法向當地的稅務機關進行舉報,可以採取口頭或者是書面或者是電話的形式來進行舉報,既可以實名也可以匿名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