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漏稅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1、分層次處罰

偷稅漏稅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針對偷稅數額的不同,本條分別規定了兩個層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層次是:“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層次是: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層次的偷稅數額只能在本層次量刑幅度內判處,不能任意跨越,否則將造成量刑畸輕或畸重的後果。”

2、對自然人偷稅並處罰金

針對偷稅犯罪行爲的貪利性特徵,本條對自然人犯罪主體在各層次量刑幅度內,除規定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規定了“並處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須同時判處,不具有選擇性,以防止偷稅人在經濟上佔便宜。

3、對單位犯偷稅罪採取雙罰制

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同時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對單位判處罰金後,一般對單位的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而不再並處罰金,這種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進一步討論。

4、對多次偷稅的違法行爲累計數額合併處罰

本條第3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按照刑法理論,行爲人在一定時期內多次實施偷稅違法犯罪行爲未經發現,或雖發現但未經處罰的,均應視爲犯罪行爲的連續狀態,其犯罪數額應當累計計算,按一罪合併處罰,不適用數罪併罰。反之,如行爲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稅違法行爲已經過稅務或司法機關處罰,則不應再將此數額累計計算合併處罰。

稅收是以實現國家公共財政職能爲目的,基於政治權力和法律規定,由政府專門機構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財產或特定行爲實施強制、非罰與不直接償還的金錢或實物課徵,是國家最主要的一種財政收入形式。

稅收收入是我國財政收入最主要的來源,是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向企業和公民徵收的,以此來解決國計民生,收入分配等問題。稅收關乎我們每一個人,所以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按時交稅都是我們應盡的義務!然而,現實中還是有不少企業因爲偷稅漏稅而被處以嚴厲的處罰乃至刑罰。

避稅是指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採取一定的形式、方法和手段,規避、降低或延遲納稅義務的行爲。客觀原因是稅法及其有關法律的不健全,不完善。避稅是一種合法的行爲。那避稅還有不合理的嗎?什麼纔是合理的避稅呢?合理避稅是針對納稅人而言的。是納稅人運用稅收政策,合理的規避稅收降低稅負。合理避稅的前提是,不違反稅法。也就是說,不同的納稅人對國家稅法規定的條目理解是不同的,有些納稅人理解透徹,並能夠充分聯繫結合相關規定,就能充分利用稅法的規定爲企業降低稅負,而有些納稅人斷章取義,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就可能會給企業造成損失。

偷稅是指納稅人採用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是一種非法的行爲。漏稅是指納稅人並非故意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爲。漏稅是由於納稅人不熟悉稅法規定和財務制度,或者由於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如錯用稅率,漏報應稅項目,少計應稅數量,錯算銷售金額和經營利潤等。

繳稅是屬於公民應盡的職責,如果公民沒有按照法律所進行規定的金額來進行繳納稅務的話,是屬於違法行爲,稅務部門將會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和警告,如果在行政處罰和警告之後尚未進行補稅,那麼將會受到一定的刑事處罰。具體情況要根據當地法規和偷稅漏稅的金額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