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什麼指偷稅漏稅?

一、我國法律規定什麼指偷稅漏稅?

我國法律規定什麼指偷稅漏稅?

偷稅是納稅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採用欺騙、隱瞞等方式逃避納稅的違法行爲。如爲了少繳納或不繳納應納稅款。有意少報、瞞報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有意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應稅所得額;轉移財產、收入和利潤;僞造、塗改、銷燬帳冊票據或記賬憑證等。偷稅損害了國家利益,觸犯了國家法律,情節嚴重的構成偷稅罪,屬於破壞社會義經濟秩序罪的一種,對構成偷稅罪的要依法懲處。

漏稅是納稅人因無意識而發生的漏繳或少繳稅款的違章行爲。如由於不瞭解、不熟悉稅法規定和財務制度,或因工作粗心大意,錯用稅率,漏報應稅項目,少計應稅數量、銷售金額和經營利潤等。漏稅行爲雖屬無意,但已構成違章,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稅務機關應限定漏稅者如期補繳所漏稅款;逾期未繳者,應從漏稅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

二、偷稅漏稅的處罰

《刑法》第201條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爲,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爲,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實施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行爲,偷稅數額在五萬元以下,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前已經足額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偷稅漏稅的行爲,必須是對社會市場經濟造成了不良的影響,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偷稅漏稅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調查取證和判決處理,具體情況應當基於實際的偷稅漏稅行爲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