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偷稅漏稅法律法規有什麼?

一、國家稅務總局偷稅漏稅法律法規有什麼?

國家稅務總局偷稅漏稅法律法規有什麼?

國家稅務總局偷稅漏稅法律規定主要是“納稅人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佔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 規定處罰。

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爲,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對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按《稅收徵管法》處理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三條逃避追繳欠稅罪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偷稅罪

偷稅罪是一種故意犯罪行爲,表現爲行爲人明知自己有納稅的義務,而採取種種手段,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爲。行爲人偷稅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必須出於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已扣、已收稅款的目的。過失行爲導致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不成立本罪。偷稅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採取欺騙、隱瞞等各種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或已扣、已收稅款。

漏稅是由於行爲人對稅收規定、財務會計制度不瞭解,或由於疏忽大意漏報應稅項目等過失行爲,而導致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爲。

國家的稅務總局對於整體社會的稅務收取都是有統一的標準和規定的,如果有公民或者組織僅僅是爲了自己的利益而拒絕將應繳的稅費偷藏不交,被國家發現之後就會定其罪名爲偷稅漏稅的刑事犯罪,被發現後根據其未交的稅來衡量其嚴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