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漏稅參與者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偷稅漏稅參與者的規定是怎樣的?

偷稅漏稅參與者的規定是怎樣的?

偷稅漏稅參與者的規定是按照我們國家關於偷稅罪的共同犯罪來進行一定的懲處,攜帶所掌握的涉稅違法證據到稅務機關當面舉報;透過撥打電話方式向舉報受理部門反映涉稅違法事實;透過寫信(函)方式詳細反映納稅人的涉稅違法行爲,可附帶所掌握的涉稅違法證據,信(函)件落款可具名或匿名;透過傳真方式將納稅人涉稅違法的材料發送到舉報受理部門;透過計算機網絡方式舉報。

刑法所規定的,符合犯罪概念基本特徵構成犯罪所必須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總和。具體來說,是指犯罪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四大類要件的總和。它對理解和適用刑法具有重要意義,是區分罪與非罪的依據,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具體界限,是衡量輕罪與重罪的尺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201條偷稅罪作爲“危害稅收徵管罪”類的一個重要罪名,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它,對於維護稅收秩序,打擊偷稅犯罪具有重要意義。爲此,筆者就偷稅罪的犯罪構成作簡要分析,以助大家正確理解和適用該罪。

二、偷稅罪

偷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第4條規定,納稅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扣繳義務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法律上不負有納稅義務或者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成爲偷稅罪的主體。對於無證經營的行爲人,公安部在徵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見後已有明確批覆:可成爲偷稅主體(參見《公安部關於無證經營的行爲人能否成爲偷稅罪主體問題的批覆》公復字[2002]1號)。

也就是說,無證經營的行爲人,如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其行爲觸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也能成爲偷稅罪的主體。非納稅人和非扣繳義務人雖然不能成爲偷稅罪的主體,但可以成爲偷稅罪的共犯。另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稅務人員與納稅人內外勾結共同實施偷稅,稅務人員也可以構成偷稅罪的共犯。同時我們應當注意,偷稅罪犯罪主體的自然人,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並實施了偷稅犯罪行爲的自然人。因爲在實際工作中,存在未成年納稅人偷稅的案例,且其性質、情節完全符合偷稅罪的其它三個構成要件,但因其不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能對其定罪量刑。這一點是我們應當特別注意的。

我們國家對於偷稅漏稅的這樣的一種行爲,他的參與者都是進行一定的懲處的,只不過做這樣的懲處的力度的話,他是有一個主次之分的,也就是根據最終的犯罪嫌疑人他們所作出的一個犯罪的結果,做出了貢獻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