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漏稅稅法有這個法律嗎

一、偷稅漏稅稅法有這個嗎

偷稅漏稅稅法有這個法律嗎

沒有這個法律,偷稅主要是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虛假申報,不繳或少繳稅款的均按偷稅論處。具體行爲可以查閱<徵管法>第63條。對付偷稅,除稅法上規定增加偷稅成本以外(偷稅稅款的50%至5倍處罰),達到一定數額(有的地方50萬元)就會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國家稅務局的主要職能

(一)擬定稅收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實施細則;提出國家稅收政策建議並與財政部共同審議上報、制定貫徹落實的措施。

(二)參與研究宏觀經濟政策、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提出完善分稅制的建議;研究稅負總水平,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制定並監督執行稅收業務的規章制度;指導地方稅收徵管業務。

(三)組織實施稅收徵收管理體制改革;制定徵收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四)組織實施中央稅、共享稅、農業稅及國家指定的基金(費)的徵收管理;編報稅收長遠規劃和年度稅收收入計劃;對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徵管和一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組織辦理工商稅收減免及農業稅特大災歉減免等具體事項。

(五)開展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涉外稅收的國際談判,草簽和執行有關的協議、協定。

(六)辦理進出口商品的稅收及出口退稅業務。

(七)管理國家稅務局系統(以下簡稱國稅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經費;管理省級國家稅務局的正副局長及相應級別的幹部,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局長任免提出意見。

(八)負責稅務隊伍的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管理直屬院校。

(九)組織稅收宣傳和理論研究;組織實施註冊稅務師的管理;規範稅務代理行爲。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對全國國稅系統實行垂直管理,協同省級人民政府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實行雙重領導。

綜上所述,對於行爲人偷稅逃稅的行爲侵犯了國家的權益,所以也應該受到相應的處罰,但是我國對於偷稅的法律沒有具體的條例,只是對違反相關的法律有相應的處罰,所以偷漏稅會根據實際的情況決定如何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