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偷漏個稅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一、房產偷漏個稅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房產偷漏個稅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避稅與逃稅的區別有哪些?

(1)兩者的概念不同。避稅是指納稅義務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或不完善之處,透過對經營及財務活動的人爲安排,以達到規避或減輕繳納稅款的目的的行爲,其後果是造成國家收入的直接損失,擴大了利用外資的代價,破壞了公平、合理的稅收原則,使得國家社會的收入和分配發生扭曲;逃稅是指納稅人故意不遵守稅法規定,不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爲。廣義上逃稅還包括納稅人因疏忽或過失沒有履行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的行爲。

(2)適用的法律不同,避稅適用涉外經濟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後者僅適用國內的稅法規範。

(3)適用的對象不同,前者針對外商投資、獨資、合作等企業、個人;後者僅爲國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4)各自行爲方式不同。前者是納稅義務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不完善,透過對經營及財務活動的人爲安排,以達到規避或減輕納稅的目的的行爲;後者則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納稅到期前,有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及收入的行爲,達到逃避納稅的義務。一般情況下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的構成偷稅罪,採用暴力等手段拒交稅款的可構成抗稅罪。

房產企業要交的是企業所得稅和其他的經營稅費,公民纔要交個人所得稅,員工涉嫌偷稅漏稅的,由員工自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地產企業偷稅漏稅的,是由房地產企業的主要責任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普通員工不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