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交增值稅的處罰是什麼

一、少交增值稅的處罰是什麼

少交增值稅的處罰是什麼

一般的少繳就是補稅 滯納金。稽查發現的,處以稅款50%至五倍的罰款。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增值稅偷稅漏稅如何處罰?

法律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據此,行政處罰時效的起始時間有兩種計算方法。

第一種:在一般情況下,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爲發生之日,一般理解爲違法行爲成立之日,根據違法行爲成立的標準而定。

第二種:違法行爲具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所謂違法行爲具有連續狀態,是指行爲人基於同一違法目的,連續多次實施性質相同的違法行爲,而且觸犯同一法條的情況。違法行爲具有繼續狀態,是指違法行爲及其造成的不法狀態處於不間斷持續的狀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屬於實體法,它只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徵稅對象、計稅依據、適用稅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期限等實體內容。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才規定程序內容,屬於程序法。

因此,根據規定:納稅人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賬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稅法前款就是對偷稅的定性,現行稅法沒有對漏稅定性。後款就是對偷稅的處罰尺。

對於企業來說,進行繳納增值稅是非常必要的一件事情,如果有偷稅漏稅或者是少稅的行爲被查處的話,是會需要接受相應的處罰的,如果只是無意識的少交了增值稅的話,那麼只需要進行補繳增值稅,同時在期限以內進行繳納滯納金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