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逃避稅收如何行政處罰

1、申誡罰

對於逃避稅收如何行政處罰

申誡罰是指影響違法者聲譽的罰,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爲人提出譴責、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繼續違法的措施。申誡罰主要適用於情節比較輕微,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違法行爲,既可以適用於公民個人,也運用於法人和組織。

新《稅收徵管法》規定,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使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使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覈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爲從使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爲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規定:從使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第七十六條規定:縣以上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

在這些條款中,受處罰者違法行爲情節比較輕微,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法律對違反稅法規定的納稅人進行了以提醒、告誡、以書面形式責成命令等形式影響違法者聲譽。

2、財產

財產法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剝奪行政違法人財產權利的一種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產。

財產法的適用條件是:適用於有經濟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資產的法人或者組織所實施的違法行爲,對以謀利爲目的的經營活動中實施的違法行爲。

新《稅收徵管法》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十條至七十四條中,針對違法情節的輕重,對罰款數額及罰款幅度進行了詳細界定。

新《稅收徵管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非法印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燬非法印製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逃稅行爲的行政處罰主要有申誡罰法和財產法,財產法指的就是進行罰款或者是沒收非法所得,或者是沒收非法財產,而申誡罰指的是影響違法者的聲譽的一種處罰,比如說提出警告或者是進行譴責,防止繼續違法犯罪的一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