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稅款繳納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逃避稅款繳納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稅收管理制度是國家各種稅收和稅款徵收辦法的總稱,包括徵收對象、稅率、納稅期限、徵收管理體制等內容,任何應稅產品不納稅,不按規定的稅率、納稅期限納稅以及違反稅收管理體制等行爲,都是對我國稅收管理制度的侵犯。如果行爲人的行爲並沒有侵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而是侵犯了諸如國家外貿管理制度或者金融、外匯管理制度,則不構成本罪。例如,走私活動的犯罪行爲,必然具有偷逃國家關稅的性質,但是國家的進出口關稅是由海關監管、徵收的,因而它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對外貿易管理制度,而不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所以只能定爲走私罪而不能定爲逃避繳納稅款罪,更不能以走私罪和逃避繳納稅款罪實行數罪併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稅收法規,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的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既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也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國有、集體、私有企事業單位以及外資企業、中外資企業等法人或單位,而且還包括扣繳義務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既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沒有納稅義務的公民,如與納稅、扣繳義務人相互勾結,爲逃避繳納稅款犯罪提供賬號、發票證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實施逃避繳納稅款行爲的,應以逃避繳納稅款共犯論處。稅務工作人員構成共犯的,應當從重處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出於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逃避繳納應繳稅款義務而非法獲利的目的。所謂直接故意,是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是違反稅收法規,逃避繳納應繳納稅款義務的行爲,其結果會使國家稅收受到影響,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不具有這種主觀上的直接故意和非法獲利的目的,比如過失行爲,則不構成逃避繳納稅款罪。

認定行爲人有無逃避繳納稅款的故意,主要從行爲人的主觀條件、業務水平和行爲時的具體情況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如果行爲人是因不懂稅法或者一時疏忽而沒有按時申報納稅,或者是因管理制度混亂,賬目不清,人員職責不清或調動頻繁因而漏報、漏繳稅款的,都不構成逃避繳納稅款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逃避稅款繳納罪就是當事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而實施的犯罪行爲,一般執法人員在認定他人犯罪時就會從主觀、主體、客觀、客體來進行認定,只有符合法律的規定那麼才能讓犯罪者承擔刑事的責任,付出該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