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追繳欠稅款罪有哪些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偷稅罪、抗稅罪一樣,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如果侵犯的不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則不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必須具有違反稅收法規,欠繳應納稅款,並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爲。
1、必須有欠稅的事實。
2、行爲人必須有實際的逃避行爲。
3、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這是行爲人的犯罪目的,也是本罪所要求的客觀結果。
4、無法追繳的人稅數額需達法定的量刑標準,即1萬元以上。該罪是結果犯,如果不足一萬元,即便具備前述要素,也不構成犯罪,這裏的數額指稅務機關無法追回的欠稅數額,亦即國家稅款的損失數額,而非行爲人轉移或隱匿的財產數額,也不是行爲人的實際欠稅數額。
這三個數額有時是同一的,有時是不同一的,必須準確把握。無法追繳的欠稅達不到法定數額的,由稅務部門依法作行政處罰
上述四個要素是相互統一的,對於逃避追繳欠稅罪的成立來說,都是缺一不可的必要條件,同時也是與偷稅、抗稅和一般欠稅行爲相區別的關鍵。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法律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具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並且具有逃避繳納應繳納款而非法獲利的目的,行爲人的故意不僅表現爲其對欠款應納稅款的事實是明知的,還表現爲行爲人爲達到最終逃避納稅的目的而故意轉移或者隱匿財產,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其欠繳的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三條

逃避追繳欠稅款罪有哪些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