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稅務行政複議怎麼辦

稅務部門是屬於爲國聚財,爲民收稅的這樣一個重點的行政單位之一,所以,因爲負責稅收工作,稅務部門肯定是會經常地接觸到大量現金的,但是稅務部門所有的合法稅收全部都是要上交國庫的,納稅人對於稅務部門的某些不合法的做法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有些遇到類似情形的人,可能也是不太瞭解在我國稅務行政複議怎麼辦?

在我國稅務行政複議怎麼辦

一、在我國稅務行政複議怎麼辦?

對納稅人而言,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行使法律賦予自己的要求稅務機關對其行政行爲進行復議的權利,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複議申請。現行的稅務行政複議規則對此專門作出了規定。

(一)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爲不服,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人按前款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二)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以外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爲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申請人可以在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定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四)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五)依法提起行政複議的納稅人或其他稅務當事人爲稅務行政複議申請人,具體是指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

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爲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請行政複議。

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生合併、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與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爲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爲參加行政複議;被申請人不得委託代理人代爲參加行政複議。

(六)納稅人或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稅務機關是被申請人。

(七)申請人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申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二、稅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

根據《徵管法》、《行政複議法》和《稅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的規定,稅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僅限於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爲。稅務具體行政行爲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稅務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爲。主要包括: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爲

1、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2、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爲及代徵。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爲

(三)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四)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爲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存款中扣繳稅款。

2、拍賣或者變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爲

1、罰款。

2、沒收財產。(具體有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兩種情況)

3、停止出口退稅權。

4.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5、責令限期改正。

(七)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覆的行爲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

2、不予抵扣稅款。

3、不予退還稅款。

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7、不予覈准延期申報;批准延期繳納稅款。

(八)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爲

(九)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爲

(十)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爲

根據此項內容,不管現行稅法有無規定,只要是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今後納稅人均可以申請稅務行政複議,這也是行政複議法實施後,有關稅務行政複議的一個新的規定。

另外,《稅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還規定,納稅人可以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所依據的規定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具體規定如下:納稅人可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認爲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爲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一併向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4、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但以上規定不含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規章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也就是說,部、委規章一級的規範性檔案不可以提請審查。

一般我們都是在稅務部門作出具體的行政行爲以後的60天之內向稅務機關遞交書面的行政複議申請書的,只要我們遞交了行政複議申請書以後,下面的流程自然稅務機關就會主持的,如果行政複議仍然是沒有得到妥善的處置,在行政複議過後可以直接走司法訴訟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