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稅務行政複議的情況有哪些?

如果公民在面對稅務機關的某些超越法律的行爲沒有辦法自己解決的時候應該找到更高等級的機關幫助自己複議這個案件,但是法律如果規定所有的案件都交由複議程序來處理就會引起案件的累贅,那麼,不需要稅務行政複議的情況有哪些?

不需要稅務行政複議的情況有哪些?

一、不需要稅務行政複議的情況有哪些?

法律規定中有部分的行爲是必須經過複議的,而有些就不需要,具體如下:

《稅務行政複議規則》第二章列舉了稅務行政複議的受理範圍。依據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承接關係,可以將行政複議的受理範圍分爲兩種情況:一種是必經複議範圍,另一種是選擇複議範圍。

①屬於必經複議範圍的具體行政行爲。所謂必經複議就是指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當事人,必須首先經過稅務行政複議程序,對複議結果仍然不服的,纔可進行稅務行政訴訟。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於稅務機關作出的下列徵稅行爲不服的,必須首先經過複議程序,具體包括: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審批減免稅和出口退稅;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爲。

②屬於選擇複議範圍的具體行政行爲。選擇複議,是指發生稅務行政爭議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其他當事人,既可以經過複議階段,對複議結果不服的再提出行政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除上述必經複議的稅務行爲外,其餘大部分的稅務行政爭議,均屬於選擇複議範圍。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行爲。

·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爲。

·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拍賣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爲: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覆的行爲: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不予認定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予覈准延期申報、批准延期繳納稅款。

·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爲。

·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的行爲。

·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爲。

綜上所述,很多稅務行政行爲在性質上已經達到了沒有辦法交給行政內部來處理的複議程序解決的,就可以跳過複議的環節直接到更加公正的訴訟程序來幫助公民挽回自己的損失。在訴訟中有需要律師的可以在本網站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