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復議辦法的原則是什麼?

稅務行政複議的原則,是指貫穿於稅務行政複議的全過程,對稅務行政複議活動具有普遍性的指導意義,參加稅務行政複議的各方都必須遵循的法定的基本準則。

稅收復議辦法的原則是什麼?

《行政複議法》第4條明確規定,行政複議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進行稅務行政複議,同樣必須遵循這些原則。

(一)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承擔稅務複議職責的複議機關必須在法定職責範圍內活動,一切行爲均須符合法律的要求。合法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承擔稅務複議職責的主體合法,即必須是依法成立並享有法定複議權的行政機關,且受理的案件必須是依法屬於複議機關管轄的稅務行政案件;

第二,複議機關審理案件的依據合法;

第三,審理複議案件的程序合法,複議機關必須嚴格按照行政複議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步驟、順序、時限、形式進行,而不得與之相違背,也不得隨意予以變更。

(二)公正原則

複議機關的稅務複議活動不僅應當是合法的,而且應當是公正的,即應當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儘可能做到合理、充分、無偏私。公正原則,首先要求複議機關在行使複議權時應當公正地對待複議雙方當事人,不能有所偏袒。尤其是在處理與下級行政機關的關係時要把握合理的分寸,不能有意、無意地偏袒下級行政機關。其次,它要求複議機關在審理複議案件時應當查明所有與案件有關的事實,並作出準確的定性。此外,它還要求複議機關在作出複議決定時應當正當、合理地行使複議自由裁量權,比如對“明顯不當”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爲的界定應當合理、適當等。

(三)公開原則

公開原則,是指複議機關在複議過程中,除涉及到國家祕密、個人隱私和商業祕密外,整個過程都應當向複議當事人以及社會公開。這是確保複議權合法、公正行使的基本條件,也是防止複議權濫用的最好手段。這一原則的主要要求是:第一,行政複議過程公開。它要求複議機關儘可能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讓他們更多地介入行政複議過程。爲此,《行政複議法》第22條規定:“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爲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這是行政複議過程公開的一個具體體現。第二,行政資訊公開。它要求複議機關在申請人、第三人的請求下,公開與案件有關的一切材料,以確保他們有效地參入行政複議程序。對此,《行政複議法》第23條第2款規定:“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複議機關不得拒絕。”據此,行政複議中的主要案卷都應當對當事人公開,複議機關不得無故隱瞞。

(四)及時原則

及時原則,是指複議機關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儘可能迅速地完成複議案件的審查,並作出複議決定。這是行政效率原則的客觀要求。作爲一種權利救濟手段,稅務行政複議具有一定的司法性,需要體現公正的要求;但作爲一種行政行爲,它也要符合行政行爲的特點,即要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由於稅務行政複議並不是終局的,相對人還可以申請司法救濟,因此在設計複議程序時不僅要考慮行政效率,在處理複議案件時也要考慮行政效率,要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五)便民原則

便民原則,是指複議機關在複議過程中應當儘量爲複議當事人,尤其是申請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以確保當事人參加複議的目的的實現。稅務行政複議是公民權利的一項救濟措施,但它並不是唯一的,也不是終局的,這項制度能否深入人心,被大家認可,其中一個關鍵就是是否便民,是否能夠節省時間、精力和費用。否則,相對人不透過這種途徑尋求救濟,創設這項制度也就起不到其應有的作用。因此,複議機關在複議過程中應當切實貫徹便民的原則,使這項制度真正成爲人們日常生活中保護自己權益的經濟、實用而有效的法律救濟手段,而不是一種負擔。

我們作爲公民都是有權利去監督自己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的徵稅工作的,現在除了給我們提供了非常方便快捷的舉報方法,情況比較嚴重的行政違法行爲,可以透過行政複議讓行政機關及時的糾正,此時是要求複議機關在作出複議決定時應當正當、合理地行使複議自由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