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稅務行政複議管轄的依據是什麼

就是因爲國家稅收制度的不斷健全,才導致現在市場當中的競爭不公平,產業配套不太完善等這些情形得到了很好的監管,雖然國家也有着一系列的監管制度針對稅務機關的徵稅工作的,但是不尊重或者直接就是違反國家稅收法的話就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所以下面小編要介紹的內容主要是,關於稅務行政複議管轄的依據是什麼?

關於稅務行政複議管轄的依據是什麼

關於稅務行政複議管轄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行政複議法》和《稅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的規定,我國稅務行政複議管轄的基本制度原則上是實行由上一級稅務機關管轄的一級複議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一)對省級以下各級國家稅務局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省級國家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複議。

(二)對省級以下各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省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

(三)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爲終局裁決。應該注意的是,向國務院申請二級複議審理是特殊規定,只適用於納稅人不服,由國家稅務總局直接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爲的情況。對納稅人不服省級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具體作出的稅務行政行爲,而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複議,並且對總局的複議決定不服的,此種情況,納稅人不能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即仍按一級複議原則處理。

(四)對上述(一)、(二)、(三)條規定以外的其他機關、組織等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1、對稅務機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以自己名義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2、對扣繳義務人作出的扣繳稅款行爲不服的,向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對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作出的代徵稅款行爲不服的,向委託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

3、對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複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4、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爲方便納稅人,按《行政複議法》有關規定,在上述情況下,複議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爲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進行轉送。

由此可以看出,關於稅務行政複議管轄是按照相應的級別進行的,比如我們對地稅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爲存在着較大爭議,那直接向上一級的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而在省會的稅務部門作出的某些錯誤性的決定給自身造成了侵害的情形下,就需要向國家稅務總局遞交行政複議的申請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