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稅務機關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要怎麼寫?

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行政處罰的執行主體,除了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執行執行行政處罰之外,還有其他的法律法規授權的機關可以執行處罰,關於針對稅務機關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要怎麼寫很多人有疑問,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行政複議申請的法律規定和相關的知識。

針對稅務機關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要怎麼寫?

一、針對稅務機關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要怎麼寫?

稅務行政複議申請書是申請人向稅務機關申請複議時遞交的,引起稅務行政複議程序發生的申請檔案。

複議申請書的內容主要有: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申請複議的要求和理由;註明是否已經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並附有關證明材料;提出複議申請的日期。

申請複議應注意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如果不具備這些條件,複議申請就不被受理。

申請人應是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爲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組織。包括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稅務爭議當事人。有權申請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複議;有權申請的公民是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請複議。有權申請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發生合併、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複議。

有明確的被申請人。申請人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申請複議的,該稅務機關是被申請人。對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行爲不服申請複議的,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是被申請人。對稅務機關的派出機構依法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申請複議的,該派出機構是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稅務機關被撤銷合併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是被申請人。對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上級稅務機關批准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申請複議的,最初報請批准的稅務機關是被申請人。

屬於規定的申請複議範圍。一是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爲,包括: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審批減免稅和出口退稅,稅務機關委託扣繳義務人作出的代扣代繳稅款行爲。二是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提供納稅擔保行爲。三是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包括:書面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四是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爲。五是稅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書面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稅款;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抵繳稅款。六是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爲,包括:罰款;銷燬非法印製的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對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帳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法,導致未繳、少繳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沒收其非法所得。七是稅務機關拒絕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或不予答覆的行爲。八是法律、法規規定稅務機關受理複議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

屬於相應的複議機關管轄。複議申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稅務機關遞交申請書,申請複議。要根據是國稅局還是地稅局作出稅務行政行爲,相應地申請複議。對國家、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申請複議的,分別由其上一級國家、地方稅務局分別管轄;對國家和地方稅務局聯合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申請複議,由各自的上一級國家和地方稅務局共同管轄。

對稅務機關征稅行爲不服申請複議的,在提出申請前已經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

複議申請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申請人超過法定期限不提出複議申請,即喪失複議申請權。法定期限主要有:一是對徵稅行爲不服,須先複議後向人民法院起訴,且先須納稅,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申請複議;二是對稅收保全、強制措施等行政處罰行爲不服,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內提出複議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三是申請人對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擔保行爲、保證金、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爲、拒絕頒發稅務登記證、出售發票或不予答覆的行爲等不服的,自知道行爲之日起15日內申請複議或起訴。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人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受理複議或裁決不予受理。申請人對不予受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就複議機關不予受理的裁決本身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關於針對稅務機關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要怎麼寫小編已經爲大家解答了,受到行政處罰的當事人如果對行政處罰不服的話是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律申請行政複議,對於行政複議的結果如果還不服,是可以委託律師幫忙,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到法院進行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