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機關處理行政複議申請書

行政複議機關處理行政複議申請書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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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複議機關處理行政複議申請書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17條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 日內進行審查,並依不同情況進行處理。這樣規定可以促進複議機關及時對複議申請進行 審查,防止複議工作中辦事拖拉、效率低下的現象,更好地發揮行政複議制度的作用。對行政複議機關處理行政複議申請書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審查申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受案範圍。

(2)    審查申請人的複議申請是否屬於本行政機關管轄。

(3)    審查申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定申請複議的條件。

(4)    審查申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定申請複議的期限。

(5)    審查複議申請提出之前是否已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是否已經受理。

經過審查,複議機關應分別情況作出以下處理:

(1)    予以受理

行政複議機關經過審查後,認爲申請人的複議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受理。行政 複議申請自行政機關收到之日起即爲受理。

(2)    不予受理

對於不符合申請複議法定條件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不予受理的裁決期限是五日,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複議申請之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