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行政複議申請複議機關是被告嗎?

一、撤回行政複議申請複議機關是被告嗎?

撤回行政複議申請複議機關是被告嗎?

撤回行政複議申請複議機關是被告,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後,複議機關作出維持決定的,應當以複議機關和原行爲機關爲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後,複議機關作出維持決定的,應當以複議機關和原行爲機關爲共同被告,並以複議決定送達時間確定起訴期限。

二、誰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有權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被稱作複議申請人。它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但是具體到每個具體的實際情況,相信大部分的老百姓都不知道誰可以申請誰不可以申請了,不知道誰可以提前行政複議申請的話無疑是會增加當事人維權的時間。

申請人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是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這裏只是申請人自己認爲就可以,事實上這種認爲可能有對有錯,但不影響其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

二是依法向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

三是通常情況下提出複議申請的公民應當是受到行政行爲侵犯的公民本人,但有兩種情況,受到行政行爲侵犯的公民本人不能親自提出複議申請時,也可以由其他特定的公民代爲申請。

第一種是該公民是無行爲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爲能力人,不能自己申請行政複議,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爲申請;

第二種是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申請複議,由於該公民已經死亡,其近親屬就是申請人。

四是對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來說,申請行政複議的多是法定代表人,當然也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複議申請。

目前關於行政方面的一些救濟的途徑是比較多的,比如說對於行政相對人來說的話,可以提出行政複議或者是行政訴訟的方式,如果要提出行政複議的話,以誰爲被告應當是根據具體不符的內容來做出不同的判斷的。如果對於複議機關作出的決定不服的話,是可以以行政複議機關爲被告提出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