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機關多長時間處理複議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複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審查時,認爲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爲的審查。

行政複議機關多長時間處理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