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申請行政複議資格複議機關怎麼處理

一、不具有申請行政複議資格複議機關怎麼處理?

不具有申請行政複議資格複議機關怎麼處理

不具有申請行政複議資格的,應依法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複議申請:

(一)申請人認爲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

二、申請行政複議的條件有哪些?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

(三)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

(六)屬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範圍;

(七)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複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三、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複議由行政機關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於司法行爲,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於行政行爲的範圍,應當適用行政複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序不同。行政複議適用行政複議程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行政複議程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序複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複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而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度等。

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爲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爲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二者的受理和審查範圍不同。《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對於受理範圍均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從列舉事項來看,《行政複議法》的受案範圍要廣於《行政訴訟法》。此外,《行政複議法》還規定對國務院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等規範性檔案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審查申請。

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之後,複議機關會對當事人的複議申請進行立案審查,申請的事項不屬於行政複議的受理範圍或申請人沒有申請資格的,超過法定期限的,諸如此類的情形,行政複議機關不會受理。如果對行政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有爭議,可以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