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多長時間答覆

行政複議的決定期限一般是六十日。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另有規定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如果情況複雜,不能再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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