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與海關稅收

出口退稅是指對出口商品退還出口之前所經歷的各流轉環節所納的國內商品稅,使本國商品以不含國內商品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通常,進口國對該國進口的商品按照國民待遇原則,徵收與國內生產的相同商品同等的國內商品稅,使進口商品與國內商品保持同等的稅收負擔。因此,出口退稅避免了出口國和進口國的雙重徵稅,體現了稅收的中性原則,爲世貿組織規則所接受。由於出口退稅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稅種,也並不構成財政收入的來源,因而通常不被視作海關稅收。但出口退稅的作用對象是作爲海關監控對象的出口商品,也具有海關稅收的屬性,這可以從出口退稅與關稅的比較中不難看出。

出口退稅與海關稅收

首先,從對納稅人稅收負擔的影響看。如果出口退稅是一種相對穩定的制度,即出口退稅作爲關稅政策實施的一個外部制度性條件,並且嚴格實行應退盡退的零稅率,那麼關稅政策能否發揮應有的作用,就要看出口關稅是否有效地調節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從總體上看,出口關稅率的總體水平影響出口的總量,而各種商品的出口關稅率影響這些商品的出口結構。當出口退稅作爲一項政策使用時,即透過出口退稅率的調整影響出口的總量和結構,政策效果之所以能夠體現,同樣是由於出口退稅率的變動對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產生了影響。可見,降低某種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其政策效果等同於在對所有商品都是實行全額退稅的條件下,提高該種商品的出口關稅率。

其次,從對促進出口和出口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影響看。一國商品之所以能夠進入進口國市場,從理論上講是由於出口國在該商品的生產上擁有比較優勢,而從通俗意義上講是由於出口國生產該商品的成本較進口國低,能以更低的價格進入該國市場。徵收出口關稅能起到限制出口的作用,而通常出口國徵收出口關稅的目的,是爲了減少本國資源性商品的出口,實行出口退稅是要增強本國製造品的出口,但如果製造品的國內流轉稅沒有全部退稅,出口退稅的效果就大打折扣。因此,如果對所有的商品都實行出口全額退稅,同時對某些商品徵收出口關稅,同樣可起到限制這些商品出口的作用。舉例而言,某商品的國內價格爲100元,其中所含的國內流轉稅爲10%,對其實行出口退稅後,該商品就能以90元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但假如無法做到全額退稅,退稅率僅爲應退稅額的55%,即5.5元,該商品進入國際市場的價格爲94.5元。如果該商品全額退稅,同時又徵收5%的出口關稅,該商品進入國際市場的價格同樣是94.5元。因此,這兩種政策對該商品出口和國際市場價格的影響是完全相同的。

最後,從近年來我國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的實際做法看。退稅率實際上已按照海關稅則對商品的分類進行確定,降低某稅號下商品的退稅率實際上等同於提高該商品的出口關稅率。而我國政策的調整往往實行退稅率和關稅率的雙率齊動,如在減低退稅率的同時,又提高該商品的出口關稅稅率。雖然這樣有利於加強政策力度,但這種政策操作手法本身也已經說明,出口退稅率的變動與關稅稅率變動效果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