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對進口彩電徵收特別消費稅的通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對進口彩電徵收特別消費稅的通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對進口彩電徵收特別消費稅的通告

特別消費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所徵收的一種銷售稅。我國在1989年2月對彩色電視機實行專營管理的同時,決定徵收彩色電視機 的特別消費稅。以在我國境內從事生產和進口彩色電視機的單位和個人 (包括: 企業、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行政、企事業單位以及外國在華機構、外商投資企業等一切單位和個人) 爲納稅義務人。

頒佈單位:海關總署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89-01-30

實施時間:1989-01-3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接海關總署通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彩色電視機實行專營管理的緊急通知》國家稅務局頒佈了《關於對彩色電視機徵收特別消費稅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並明確進口的彩色電視機由海關代徵特別消費稅。現就對進口彩色電視機徵收特別消費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一九八九年二月三日起,單位和個人進口彩色電視機整機(不含散件),除第三項規定以外,都應按規定繳納特別消費稅。

二、彩色電視機特別消費稅應納稅額爲:

(一)十四英寸以下(含十四英寸)的彩色電視機爲每臺四百元;

(二)十四英寸以上的彩色電視機爲每臺六百元。

三、免收特別消費稅範圍:

(一)外國駐華使館和國際組織在華機構以及外交人員進口的彩色電視機;

(二)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彩色電視機,按規定予以免徵進口關稅的,免徵特別消費稅;

(三)外國企業、新聞代表機構在華常駐人員和外商投資企業長期在華的技職人員進口的彩色電視機,海關規定免徵進口關稅的,免徵特別消費稅;

(四)旅客攜帶入境的彩色電視機,海關規定免徵進口關稅的,免徵特別消費稅。

除以上各項所列的以外,單位和個人進口的彩色電視機,都應按規定徵收特別消費稅。

特此公告

一九八九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