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小轎車徵收特別消費稅有關問題的規定

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小轎車徵收特別消費稅有關問題的規定

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小轎車徵收特別消費稅有關問題的規定

特別消費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所徵收的一種銷售稅。我國在1989年2月對彩色電視機實行專營管理的同時,決定徵收彩色電視機 的特別消費稅。以在我國境內從事生產和進口彩色電視機的單位和個人 (包括: 企業、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行政、企事業單位以及外國在華機構、外商投資企業等一切單位和個人) 爲納稅義務人。

頒佈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文       號:[89]國稅流字第112號

頒佈時間:1989-04-01

實施時間:1989-02-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小轎車銷售管理和徵收特別消費稅的決定,經財政部審查同意,並報經國務院批准,現將對小轎車徵收特別消費稅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和進口小轎車的單位和個人,爲特別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必須依照本規定繳納特別消費稅。

二、小轎車特別消費稅稅目和稅額:

(一)小轎車

1.進口整車、其中:蘇聯、東歐地區進口的伏爾加每輛一萬五千元,拉達每輛一萬元,菲亞特126P每輛五千元,其他車每輛七千元;蘇聯、東歐以外地區進口車每輛四萬元。

2.進口散件組裝車,其中:天津夏利每輛一萬元;其他車每輛二萬元。

3.國產車每輛一萬元。

(二)吉普車(包括變型車)

1.進口整車,其中;蘇聯、東歐地區進口的拉達2121、阿羅244每輛五千元;其他進口車每輛三萬五千元。

2.進口散件組裝車每輛一萬五千元。

3.國產車每輛五千元。

(三)麪包車(包括工具車)

1.進口整車每輛三萬元。

2.進口散件組裝車每輛一萬元。

3.國產車每輛五千元(今年暫緩徵收)。

稅目和稅額的調整,由國務院確定。

三、特別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單位稅額×應稅產品數量

四、小轎車特別消費稅的納稅環節:

境內生產的應稅小轎車,由生產者於銷售時納稅;生產企業受託加工的,由受託者於交付貨物時納稅;生產企業自產自用的,由生產者於交付使用時納稅。

進口的應稅小轎車,由進口報關者於進口報關時納稅。

五、納稅人生產銷售的小轎車的特別消費稅,由納稅人在銷售價格之外向購貨方收取納稅人受託加工的小轎車的特別消費稅,由納稅人在加工費之外向委託方收取。納稅人所收取的小轎車特別消費稅應在發票上如實註明,並向稅務機關繳納。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小轎車的特別消費稅,由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繳納。

納稅人進口小轎車的特別消費稅,由納稅人向代徵機關繳納。繳納的特別消費稅應在銷售進口小轎車的價格之外向購貨方收取,並在發票上如實註明。

六、小轎車特別消費稅的減免:

(一)出口的應稅小轎車免徵特別消費稅。免稅實行“先徵後退”的原則,由出口者在報關出口後,退還已徵的稅款。有關退稅手續,比照出口產品退產品稅(增值稅)的規定辦理。

(二)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交代表機構和外交人員,免徵小轎車特別消費稅。

(三)國家稅務局確定的其他免稅。

除上述規定者外,小轎車特別消費稅一律不得減稅、免稅。

七、小轎車特別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征收,有關征收管理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進口小轎車的特別消費稅由海關代徵。

八、徵收的小轎車特別消費稅上交中央財政。

九、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其他檔案與此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