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查驗賠償

一、海關查驗賠償

海關查驗賠償

所謂查驗賠償,是指海關在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時,損壞被查驗的貨物、物品的,應當賠償當事人的實際損失。海關查驗賠償是《海關法》規定的海關特有的賠償制度,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不以違法作爲賠償的前提條件,在學理上一般認爲是一種行政補償,即國家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合法行使職權行爲或因公共利益需要致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給予補償的一種法律救濟制度。

二、什麼情況下海關不承擔查驗賠償責任

海關查驗貨物、物品賠償雖然不以違法行使職權爲賠償的前提,但是,對於查驗過程中的正常損耗、因當事人的過錯導致的損失,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損失,海關也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海關查驗賠償的免責事由具體包括:

(1)海關工作人員與行使查驗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

(2)由於當事人或其委託的人搬移、開拆、重封包裝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

(3)易腐、易失效貨物、物品在海關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時間內所發生的變質或失效,當事人事先未向海關聲明或者海關已採取了適當的措施仍不能避免的。

(4)海關正常檢查產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損和其他損失。

(5)在海關查驗之前所發生的損壞和海關查驗之後發生的損壞。

(6)海關爲化驗、取證等目的而提取的貨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