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存在的問題

自從我國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法以來,在我國進出境就截獲了許多侵犯了知識產權的貨物,這也很好的保護了知識產權人的權益,同時也維護了對外的貿易秩序。但隨着時間的推移,這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制度也存在了一定的問題,它自從頒佈之後一直沒有進行大的修改,在某些方面已經不能適應我國現在只是產權保護的形勢了。

海關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海關保護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的專用權、著作權等等,對一些國際貿易有關的產權並沒有保護到,比如地理標誌、商業機密等等。雖說我國海關保護的產權已經超過了邊境措施中的最低要求,但還是需要擴大知識產權的保護範圍的。

對於被截獲的侵犯了知識產權的貨物,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可以對這些貨物實施什麼措施,目前能實際實施的措施只有查驗和扣留、複製和留單的權利,從執法的力度上這些權利不再滿足執法的需要。

有關條例規定對於被截獲的貨物將有一個30個工作日的調查期限,並沒有規定舉證的期限,將造成當事人故意拖延提交證據的時間,導致最後有關部門難以在一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侵權的認定,存在一定的執法漏洞。

在海關發現了涉嫌侵權的貨物時,還需要向有關的權利人通知,在權利人收到了通知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出扣留申請,海關才能扣留。這導致了海關的執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海關不能及時的扣押涉嫌侵權的貨物。

產生上述的問題主要是因爲我國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制度》產生的歷史背景深深的影響着這部法律條例,但另一方面來說,它又在促進着我國的外向經濟的發展,也改善了我國的國際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