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管轄問題,有哪些相關規定?

一般情況下,我們稱婚姻當中有涉外因素的爲涉外婚姻,包括一方是國外居民、在國外締結的婚姻關係等等。在我國相關法律中有對涉外婚姻管轄的規定,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涉外婚姻管轄問題,有哪些相關規定?

一、涉外婚姻管轄問題

1、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當事人可以向定居國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若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爲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當事人可以向定居國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爲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法。商。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如果雙方均爲出國人員,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國內法決定。

6、雙方當事人均是外國人的,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是在中國的,我國法院有管轄權,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在國外,此時我國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的,我國法院可以受理管轄。

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可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二、相關法條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爲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爲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十六條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七條 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通常說到對涉外婚姻的管轄問題一般都是指對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具體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講解,希望能對您提供一下幫助。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將盡快爲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