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案件包括哪些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外國人犯罪的或者我國公民侵犯外國人合法權利的刑事案件;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符合刑法以下規定情形的外國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國公民犯罪的案件: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爲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3.符合刑法以下規定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國際條約義務範圍內行使管轄權的案件: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刑法。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十八條在偵查期間,犯罪嫌疑人只能委託律師作爲辯護人。在審查起訴期間,犯罪嫌疑人可以委託律師作爲辯護人,也可以委託人民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監護人、親友作爲辯護人。但下列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二)人民陪審員;
(三)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四)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人;
(五)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六)處於緩刑、假釋考驗期間或者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七)無行爲能力或者限制行爲能力的人。
一名辯護人不得爲兩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辯護,不得爲兩名以上的未同案處理但實施的犯罪相互關聯的犯罪嫌疑人辯護。
本條第一款第一至四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並且不屬於第一款第五至七項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委託其擔任辯護人。
第六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進行司法協助,有我國參加或者締結的國際條約規定的,適用該條約規定,但是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無相應條約規定的,按照互惠原則透過外交途徑辦理。
第六百九十一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透過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聯繫途徑或外交途徑,接收外國提出的司法協助請求。
第六百九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需要向締約的外國一方請求提供司法協助,應當按有關條約的規定提出司法協助請求書、調查提綱及所附檔案和相應的譯文,經省級人民檢察院審覈後,報送最高人民檢察院。
請求書及其附件應當提供具體、準確的線索、證據和其他材料。我國與被請求國有條約的,請求書及所附材料按條約規定的語言譯製文字;我國與被請求國沒有簽訂條約的,按被請求國官方語言或者可以接受的語言譯製文字。

涉外刑事案件包括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