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案件的犯罪主體有哪些

涉外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主體包括外籍或無國籍的自然人,並根據《刑法》第三十條有關單位犯罪的規定,即“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法律規定爲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還包括外國法人以及在中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九條【普遍管轄權】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第十條【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一條【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透過外交途徑解決。

涉外刑事案件的犯罪主體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