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外商投資企業法的規定是什麼?

一、港澳外商投資企業法的規定是什麼?

港澳外商投資企業法的規定是什麼?

港澳外商投資企業法的規定是對於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以及相關的經營過程當中需要遵守的規定做出了明確的約束。外商投資企業法的概述是調整國家協調經濟執行過程中發生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外商投資企業法共有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二、外商投資企業法的相關法規是什麼?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爲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

第二條

中國政府依法保護外國合營者按照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協議、合同、章程在合營企業的投資、應分得的利潤和其它合法權益。

合營企業的一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

國家對合營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合營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條

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查批准機關)審查批准。審查批准機關應在三個月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合營企業經批准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

第四條

合營企業的形式爲有限責任公司。

在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合營各方按註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合營者的註冊資本如果轉讓必須經合營各方同意。

第五條

合營企業各方可以現金、實物、工業產權等進行投資。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跟外商進行合作經營公司的時候,必須要符合我們國家外商投資法律當中的規定,如果沒有符合這個規定的話,那麼設立是不合法的,其實是已經成立的話,那麼也是不能夠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