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婚前財產公證需要哪些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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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婚前財產公證需要哪些證件?

涉外婚姻婚前財產公證需要哪些證件

1、什麼是涉外婚姻公證?

涉外婚姻公證,外國的法律文書或當事人在外國生成的書面材料(如離婚意見書、授權委託書等,要拿到中國使用,需要先經過文書生成地的公證機關)或者有相同職權的機構或

個人)公證,然後再到該國外交部門辦理認證,再送交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之後,才能拿到我國使用。

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規定,我國駐外大使館、總領事館可以接受在駐在國的我國公民的要求,辦理公證事務。辦理公證是領事的一項職能。

另外,涉外婚姻的當事人經常會被告知同外國人結婚或者到外國結婚之前以及辦理完離婚手續之後應當將相關的法律檔案進行公證,以證明其法律效力

此種涉外婚姻公證需要到當地涉外公證處辦理。

目前可以辦理涉外婚姻認證手續的機構

我國總的辦理涉外認證手續的是中國外交部領事司認證處,不過爲方便各地公民及時辦理認證手續,外交部已經授權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廣東、海南、雲南、四川、貴州、湖南、湖北、江西、黑龍江、吉林、遼寧、山東、廣西、內蒙古、重慶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可以開展領事認證業務。對上述省、區、市內涉外公證處出具的涉外公證書,如文書使用國在當地設有領館或其領館領區包括該省、區、市,且領館開展認證業務,則文書應先送該省、區、市外事辦公室辦理認證,而後送相關國家領館辦理認證。

2、涉外婚姻婚前公證需要什麼證件、手續?如何辦理?

結婚公證申請人一般應親自辦理,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並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複印件(A4紙);結婚證原件。

中國公民同外國公民在中國登記結婚,通常外國公民需要提供以下證件:

(1)、本人護照或身份國籍證明;

(2)、我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件》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或臨時來華入境、居留證件;

(3)、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證明;

(4)、如果離過婚的,還須持有有效離婚證書正本;

(5)、喪偶的,還須持有死亡認證本。

以上檔案,婚姻狀況證明、離婚證書(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以及配偶死亡證明等均需經過公證認證手續。

每一場因愛情結合在一起的婚姻都是值得祝福的,做好財產公證也是爲了保護當事人的基本利益。然而,相比普通的婚姻婚前財產公證,涉外婚姻需要的條件更爲複雜,也就是說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爲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涉及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也就是說涉及不動產的國內無法直接做公證。文章到此將盡不知各位對“涉外婚姻婚前財產公證需要哪些證件”是否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呢?有任何其他關於婚姻的法律問題,也可以諮詢法律365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