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管轄權是怎樣的?

一、涉外仲裁管轄權是怎樣的?

涉外仲裁管轄權是怎樣的?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是我國的常設涉外仲裁機構,也是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仲裁機構。目前,我國除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按照有關規定,依據《仲裁法》設立或重新組建的仲裁機構也有權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二、涉外民事仲裁與涉外民事訴訟的區別

涉外仲裁和涉外訴訟,都是解決涉外民事糾紛的重要方式。它們共同擔當着解決涉外民事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任務。但是,在具體認識上,應該瞭解二者的區別,以便具體把握二者分擔的不同的職能,避免將二者簡單等同化。

(1)性質和權限不同。涉外仲裁是由涉外仲裁委員會這種民間性質的機構.根據仲裁法等法律,制定自己的仲裁規則,並據此受理當事人自願提交它們解決的國際民商事和經貿糾紛;而涉外訴訟案件的審理由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進行,它們受理的涉外案件,依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審判並以國家法律作爲判斷的標準。

(2)管轄案件的範圍不同。涉外仲裁機構管轄的案件主要限於在涉外經貿、海事運輸等活動中發生的糾紛,雙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和仲裁條款選擇涉外仲裁機構作爲糾紛解決機構時,方可受理;而人民法院的管轄的涉外案件範圍要比涉外仲裁寬,而且,根據國家主權原則,只要案件與我國有連結點,當事人又起訴到我國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有權受理和審判。

(3)審理程序不同。涉外仲裁實行一審終審制,而涉外民事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在審理人員的選擇上,涉外仲裁當事人有選擇仲裁員權利,而涉外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無權選擇法官來審理案件。

三、涉外仲裁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五條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的仲裁,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六十六條涉外仲裁委員會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

涉外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涉外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聘任。

綜上所述,在仲裁裁決的執行中,如果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區域內的,當事人可直接向國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涉外仲裁着解決涉外民事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