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侵權以網名爲被告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網絡侵權以網名爲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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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名譽權侵權的類型有哪些

所謂名譽權是指公民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它具有社會性、客觀性。名譽權是民事主體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最近一系列的豔照門事件所涉及的大都是網絡名譽權侵權。在此類維權案件中的侵權責任類型根據我國法律的法律有關規定主要包括四種:

一是網絡經營者(中間服務商)侵害受害人名譽權;

二是加害人利用網絡侵害受害人的名譽權;

三是網絡經營者(中間服務商)與加害人共同侵害受害人名譽權;

四是網絡經營者(中間服務商)疏於監控、刪除有害資訊,或者拒不切斷與有侵害內容的網站之間的連結,拒不提供加害人的上網登入資料。

網絡名譽權的含義網絡名譽權是傳統名譽權在網絡環境下延展,指名譽主體在國際互聯網及計算機存儲這一特殊領域內享有的保有和維護其名譽, 獲得客觀公正之社會評價以及免受侮辱、誹謗等加害行爲的一種人格權。網絡名譽權的內容和傳統名譽權是一致的。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說,名譽權包括名譽保有權、 名譽維護權以及名譽利益支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