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有諒解書的話可以減刑嗎?

綁架罪有諒解書的話可以減刑嗎?

一、綁架罪有諒解書的話可以減刑嗎?

可以減刑的;綁架罪,是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爲。或者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行爲。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3) 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獲得了受害人的諒解書,在人民法院量刑時可酌情減輕處罰。若情節較輕的,可減刑到3年以下並適用緩刑。

二、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相關區別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實際上存在特殊與一般的關係,兩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而且,綁架罪在客觀上也必然表現爲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爲,剝奪的方法與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沒有質的區別,都可以是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綁架方法構成;兩罪中將被害人綁架、劫持的空間特點也一樣,既可以是就地不動,也可以是將被害人擄離原所在地。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主要在於,綁架罪的構成不僅要求有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爲,而且要求有勒索財物或滿足行爲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與此相應的勒財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實行行爲。而非法拘禁罪僅要求行爲人具有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實踐中,涉及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界限區分問題的主要是爲索債而綁架、扣押人質的案件。本法第238條第3款明確規定:爲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我們認爲,對於索債而綁架、扣押人質的案件,處理時應注意,如本法頒行前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與本法衝突的,不應再參照適用,並應從這樣幾個方面注意區別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之界限:

1、本條第3款規定的“爲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合法債務,爲索取非法債務如賭博債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應以綁

架罪定罪處罰。債權債務關係不明的,行爲人確係出於索取合法債務的目的而實施綁架行爲的,應以非法拘禁罪定性。但是,對於行爲人與他人有債權債務關係而綁架、扣押人質的案件,也要認真考察行爲人的真實意圖,對行爲人綁架、扣押人質而目的不在於索取債務的,對行爲人仍要以綁架罪定罪處罰。

2、爲索取債務綁架他人後,向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索得債務後,又索取額外財物或以人質相挾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爲人同時觸犯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兩個罪名。但應視此情況爲想象競合犯(實施一個索取財物行爲,而財物中既有債務又有額外財物時)或吸收犯的形態,對行爲人以綁架罪一罪處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綁架罪就是屬於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之下而進行綁架他人,這種行爲只要情節不是太嚴重的話,那麼都是可以申請他人原諒的,只要得到諒解書那麼自己的刑法也會相應的減輕,所以,犯了錯就知錯對於自己來說是可以得到原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