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自首和諒解書可以加一起減刑嗎?

累犯自首和諒解書可以加一起減刑嗎?

累犯是屬於加重處罰的情形,而累犯取得被害人諒解書的,法院可以酌情減輕處罰。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是有和解制度的,刑事案件進行和解的,一般需要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取得被害人諒解後,可以請求被害人出具諒解書。

《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中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相關規定:

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其中搶劫、強姦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而對於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後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後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少於3個月。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成立自首需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要件。

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分子未被辦案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佈採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向辦案機關投案的,是自動投案。

在此期間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爲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單位等辦案機關以外的單位、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應當視爲自動投案。

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訊問、採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爲自首。

沒有自動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論:

(1)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罪行,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

(2)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在此範圍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種罪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