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故意傷害罪的處理情況是什麼?

一、 未成年人犯故意傷害罪的處理情況是什麼?

未成年人犯故意傷害罪的處理情況是什麼?

未成年人犯故意傷害罪的,先看這個未成年人多少歲,如果是14歲以下,沒有刑事責任,只有民事賠償。如果已滿14週歲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未成年犯罪的罪與罰處理原則是什麼?

(1)從寬處理的原則

在同一年齡段內的犯罪,在決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時,一般也要體現不同行爲人年齡上的差別。只有這樣,才能完整地體現和實現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減輕處罰的從寬原則。

(2)不適用死刑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的規定,未成年人不論犯何罪均不應判處死刑。這是剛性要求,不允許有任何例外。

(3)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則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條也明確地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

(4)分案處理的原則

分案處理是指對未成年人案件與成年人案件實行訴訟程序分離、分別關押、分別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第40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並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5)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的原則

未成年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除保障其享有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作爲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以外,還要注意認真落實其作爲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一些特別權利。

(6)不公開審理的原則

不公開審理原則是指法院在審理未成年案件時,不對社會公開,不允許旁聽和記者採訪。《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2款規定: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

(7)全面調查的原則

全面調查原則是指司法人員在處理未成年人案件時,不能僅從處罰的目的出發,滿足於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調查。還要基於教育、挽救的目的,對未成年人的的生理、心理狀況及其生活環境進行全面的調查,必要時還要進行醫療檢查和心理學、精神病學判斷。

(8)迅速簡約的原則

迅速簡約原則是指在辦理未成年案件中,在訴訟的各個階段,都要儘可能地縮短時間,提高訴訟效率,簡化程序,爭取早日結案。簡約是迅速的前提,迅速是簡化的客觀效果,二者相互聯繫。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理依據和判決原則,對於未成年人存在故意傷害行爲的,應當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特別是對於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也需要對其監護人進行民事處罰,具體情況由法院認定。